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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》解读
叶林标
(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, 北京 100039)
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2号公告批准,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》GB50108-2008(以下简称新《规范》)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3.1.4、3.2.1、3.2.2、4.1.22、4.1.26 (1、2)、5.1.3条(款)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原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》GB50108-2001(以下简称原《规范》)同时废止。
1 规范修订的背景
1)原《规范》是2001年发布实施的,经过7年多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防水技术水平的提高,以及一些相关技术标准的修订,其中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的要求。
2)地下工程渗漏问题仍然比较普遍,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乃至危及工程的结构安全。许多建筑物外表光鲜靓丽,但地下室内部却存在积水、发霉、斑驳破旧的情况,如图1~图3所示。地下室渗漏的原因主要有:
①防水层未形成“全封闭”的防水系统;
②未按“因地制宜、按需选材”的原则选用防水材料或施工方法;
③底板的卷材防水层未采用空铺法施工,立墙的卷材防水层未采用满粘法施工,从而导致窜水现象发生、涂料防水层的耐水性不符合规范要求;
④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下工程,未设置防水层,只进行防潮处理;
⑤地下工程防水层选用了建设部明文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,或防水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;
⑥地下工程的施工缝选用了无缓胀性能的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;
⑦防水层的基层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;
⑧防水层仅做到自然地坪散水以下500mm,且收头部位未钉压粘结牢固,封口不严;
⑨高分子卷材防水层所选用的材料不相容、不配套;
⑩涂膜防水层未分层涂刷或涂刷厚度不均匀;
{11}对防水混凝土等刚性防水层施工时,振捣不密实;
{12}在结构变形缝中设置止水带时,固定不牢靠,有跑偏、变形、拉裂等情况;
{13}对成品保护不当,后续工序破坏了已完成的防水层。
2 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
原《规范》共有强制性条文11条(款),在新《规范》中只保留了其中的6条(款),并作了适当的修改;另外5条(款)改为一般性条文。现将新《规范》中保留的6条(款)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(以下编号为新《规范》中的编号):
3.1.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,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。
3.2.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四级,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。
3.2.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,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.2.2选定。
4.1.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,必须进行二次搅拌。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,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二次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,严禁直接加水。
4.1.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,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,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、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,再铺30~50mm厚的1∶1水泥砂浆,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。
2)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,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,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,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。
5.1.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。
3 新《规范》与原《规范》主要内容的差异
……内容详见2009年第4期。
2011年09月27日
新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》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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